十月二十四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这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白景富表示,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白景富说,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据了解,此次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记者杨华云)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据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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